2012-12-20 23:01:23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1.9.7綜合所得稅申報以繳稅取款委託書方式繳納自繳稅款者,應於結算申報截止日於帳戶補足應納稅款以備稽徵機關隨時提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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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而以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納稅者,應於結算申報截止日即於帳戶補足應納稅款以備稽徵機關隨時提兌。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A君以繳稅取款委託書方式繳納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自繳稅款,因存款不足無法提兌,國稅局乃就A君應自行繳納稅款加計利息一併發單補徵,並展延繳納期限,惟A君逾期未繳,故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A君不服復查主張該局並未公告100年起繳稅取款委託書不做2次提兌,且其接獲稅款補繳通知時,即電話聯絡承辦人,告知帳戶已於日前即補足款項,其誤以為會再扣款,以致延誤繳款期限云云。
經國稅局以,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納稅方式僅係方便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捐,免於提領繳付之不便,非謂納稅義務人有延後補足稅款繳納之權利,故納稅義務人應於結算申報截止日即於帳戶補足應納稅款以備稽徵機關隨時提兌,至於稽徵機關向各金融機構辦理提兌手續之作業日程則屬稽徵機關之內部作業,尚無需公告,亦無應辦理2次提兌之規定,A君主張並無理由,乃予復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