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18 22:35:54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1.8.31欠稅遭限制出境,須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解除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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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說明】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
個人欠繳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營利事業欠繳稅捐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
或申請行政救濟在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繳稅捐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繳稅捐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應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至於限制出境金額計算標準,是包含納稅義務人滯欠各稅及各年度的本稅、滯納金、滯納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之欠稅總額來衡量,一旦被限制出境,必須繳清限制出境列管的全部欠繳稅捐或是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若只是繳納部分稅款,雖剩餘欠繳稅捐總金額低於限制出境標準,或分期繳納欠繳稅捐,支票尚未全部兌現,仍然不能解除出境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