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14 01:19:56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1.12.10二代健保-投保單位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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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6雇主支付薪資總額大於受雇員工投保金額總額時雇主必需要繳納補充保險費,建議應訂定超過一定額度才要繳交,否則超過一點就要繳交,增加行政作業困擾。
健保法第34條規定,投保單位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超過其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計算投保單位應繳之補充保險費,無上下限之規定。

2012/11/16投保單位應付的補充保險費,應由誰計算?
由投保單位自行計算。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足額繳納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時,健保局得依查得之薪資所得,核定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並開具繳款單交投保單位依限繳納。

2012/11/16里長按投保金額分級表第12級申報〈目前為30,300元〉加保,每月所支領里長事務費45,000元不列入所得;但每年支領健檢及人身保險補助費等費用〈實支實付〉列入薪資所得〈所得格式代號50〉,該筆費用是否扣取單位補充保險費?
村(里)長每年支領健檢及人身保險補助費等費用,屬所得稅法所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支領當月應列入投保單位所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計算,如其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超過投保金額總額時,應就其差額依補充保險費率計收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

2012/11/16里長每年支領之健檢及人身保險補助費〈實支實付〉列入薪資所得,該筆費用是否扣取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
1.村(里)長每年支領健檢及人身保險補助費,屬所得稅法所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 得,支領當月應列入投保單位薪資所得總額。
2.如其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超過投保金額總額,應就其差額依補充保險費率計收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

2012/11/16村里鄰長所屬投保單位,要如何計收補充保險費?
村(里、鄰)長每月所支領費用為事務補助費,非屬薪資所得,投保單位不需負擔補充保險費。

2012/11/16針對薪資總額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收取保險費之方法為何?年底收取?還是每月收取?
1.投保單位每月應繳之補充保險費計算方式如下:(健保法第34條規定)
(支付薪資所得總額-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x2%
2.填具補充保險費繳款書併同其依第27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2012/11/16投保單位(雇主)應繳補充保險費之規定,其計算方式中所指「薪資所得總額」之定義為何?
「薪資所得總額」指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類所定薪資所得規定,各種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收入合計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

2012/11/16沒超過4個月的獎金,即使個人無須繳納補充保險費,但投保單位(雇主)是否仍須繳納補充保險費?
投保單位要扣繳補充保險費。
投保單位(雇主)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與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扣取2%補充保險費。

2012/11/16公司於102年1月發放101年12月的薪資,請問102年1月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的內容該如何計算?
1.投保單位每月應繳之補充保險費計算方式如下:(健保法第34條規定)
(支付薪資所得總額-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x2%
2.故102年1月所發放之薪資與102年1月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差額計算投保單位應繳之補充保險費。
3.為方便投保單位計算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健保局將在102年2月下旬所寄發的102年1月(保費年月)繳款單上,提供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供投保單位計算參考。
 
 

2012/11/16每月薪資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日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產生跨月給付之情形,應如何計算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
每月薪資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日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產生跨月給付之情形,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

2012/11/16投保單位因預算或程序等問題,以致有延後給付薪資情形,造成給付薪資當月支付薪資總額暴增,是否因此導致需繳交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
二代健保的財務改革是為使負擔更趨公平,並兼顧財務平衡,並非以多收保費為目的,若投保單位(雇主)如因確有延後給付薪資情形,經舉證確實,得於給付薪資時,合併計算所給付薪資期間,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計收取補充保險費。

2012/11/16某機關有2個以上投保單位,但其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時,係彙整所有員工一併申報,其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應如何處理?
1.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是以投保單位為對象,所以應就投保單位為計費主體,分別計算其投保單位所屬員工每月支付薪資總額及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計算申報。
2.至於其他原因所支付之薪資(例如:出席費、講師費等)可依各機關內部單位權責,依其給付性質歸納於所屬之投保單位支付薪資總額計算。

2012/11/16當投保單位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超過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繳納補充保險費;請問「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如何計算?
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是指於投保單位之受僱員工(不包含雇主及代辦第6類投保者),當月有計收一般保險費,其計費基準之投保金額總額。

2013/11/16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之計算,應扣除單位所屬員工投保金額之總額;如果員工停保中,但其依附加保之眷屬仍在保,其眷屬的投保金額是否可以列入投保金額總額之內?
1.依一般保險費之計費原則,該月有計收一般保險費之受僱員工,均可列入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計算。
2.若員工辦理停保(無論眷屬是否仍在保),未計收一般保險費,則不計入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2012/11/16投保單位誤繳補充保險費,向誰申請退費? 申請核退或提出申復,若遺失補充保險費扣繳憑證正本,如何處理?
1.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9條規定,扣費義務人如有溢扣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時,保險對象得於扣取日之次月起6個月內,向扣費義務人申請退還;逾6個月後,則改向本局申請退費。
2.保險對象遺失補充保險費扣繳憑證者,可向扣費義務人申請補發

2012/11/16國科會等單位之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係由委託機關交大學院校代撥予研究人員,此類經費需列入投保單位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嗎?
投保單位要扣繳補充保險費。
凡屬投保單位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並由投保單位開列綜合所得稅扣繳憑單所得類別代號為50之薪資所得者,與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應依補充保險費率計算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

2012/12/17勞工退休自提6%是否列入健保法第34條投保單位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計算?又其他免稅之薪資所得(每月一定時數內之加班費、伙食費)是否列入健保法第34條投保單位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計算?
1.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薪資所得總額指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定薪資所得(所得格式代號50)規定。
2.勞工自行提撥之退休金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伙食費及每月一定時數內之加班費,未列於所得格式代號50之薪資所得計算,故不列入投保單位(雇主)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計算。

2012/01/24投保單位(雇主)繳納之補充保險費((雇主支付薪資總額-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時)×2%),是否需要再申報扣費明細資料?
1.健保法相關規定並未規範投保單位(雇主)繳納之補充保險費,需要申報扣費明細資料,故無需申報。
2.只有扣費義務人向保險對象扣取之個人補充保險費金額部分,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 保險費辦法第十條規定,才須填報扣費明細彙報保險人。

2013/05/03雇主支付「外勞」的薪資與投保金額若有差距是否要繳補充保險費?繳納方式為何?繳費逾期會罰款嗎?
投保單位要繳交補充保險費。
雇主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扣除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要收補充保險費。扣費義務人繳納補充保險費時,要填寫申報書到銀行繳納,未來可至健保局網站下載申報書。當月的補充保險費最晚要在下個月底前繳納,得寬限15天。

2013/05/03投保單位有2個以上的投保代號辦理健保業務,如何選擇投保單位代號申報及計算補充保險費?
1.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是以投保單位為對象,所以應就投保單位為計費主體,分別計算其 投保單位所屬員工每月支付薪資總額及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繳納補充保險費,且不需申報明細資料。
2.扣取個人補充保險費是由扣費義務人(即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故繳款書應填列扣費單位統一編號,扣費明細可合併或分開申報。

2013/05/17以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型態經營之企業,若機構內員工之投保單位與支付薪資之扣費義務人未盡相同時,應如何計算健保費?
(一)以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型態經營之企業,如果薪資所得由機構內非健保投保單位發放時,應與機構內之健保投保單位合併計算健保法第34條投保單位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並按該薪資之所得屬性,分別歸入健保法第20條之投保金額、第31條之獎金或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以計算保險對象之一般健保費或是補充保險費。
(二)同一企業有二個以上扣費義務人並分別成立投保單位時,總機構如果事前向健保署申請獲准後,可以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惟應一體適用,不能選擇性採用。

2013/05/17投保單位支付受僱員工之獎金,計算補充保險費時,員工可扣除4個月之投保金額,為何雇主(投保單位)不行?
(一)健保法第34條規定,投保單位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超過其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計算投保單位應繳之補充保險費,無上下限之規定;因此,雇主並無可扣除4個月投保金額之規定。
(二)理由如下:
1.維持整體保費負擔之衡平性:全民健保之保險費,是由被保險人、雇主及政府共同負擔,維持一定的衡平性。二代健保實施後,政府負擔比率由現行之34%提高至36%,保險對象亦須針對6項所得(收入)負擔補充保險費,惟雇主僅針對與薪資所得有關者計收補充保險費,不宜再有4個月投保金額之扣除額。
2.維持企業間保費負擔公平性:雇主需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係針對未計繳一般健保費之薪資部分 ,收取補充保險費,讓低底薪、高獎金之投保單位,更合理負擔雇主應負擔的保險費,若先扣除4個月投保金額後,方計繳補充保險費,對平衡企業間公平性的功能將大受影響 。
3.雇主若有4個月獎金免扣補充保險費之額度,將間接提供雇主將月薪改以獎金形式發給之誘因。
 

2013/05/17投保單位的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投保金額能否計入投保單位「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中?
育嬰留職停薪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之員工的投保金額,不計入投保單位「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1.有關投保單位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中的「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是指雇主依健保法規定負擔受僱員工保險費者之投保金額總額。
2.如員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則留職停薪期間投保單位應負擔該員工的保險費係改由政府負擔。
3.因此,員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投保單位並無支付薪資予該員工,故沒有將該員工之薪資計入「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的情事,亦無負擔該員工的保險費,所以該員工的投保金額不予計入投保單位的「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2013/05/17政府發放員工之年終獎金是否須繳納投保單位之補充保險費?是否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一)投保單位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其計算方式為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減去受僱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後,所得之差額再乘以補充保險費率計算之。
(二)由於員工之年終獎金並未計入月投保金額,因此該筆獎金額度應包含在投保單位當月之薪資所得總額內,該總額與月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應計收補充保險費。
(三)公務機關之法定支出應由各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2013/05/17實施二代健保之後,員工個人的補充保險費(如:利息所得、兼差所得),雇主也要幫他負擔60%的補充保險費嗎?
民眾與雇主就二代健保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有其個別適用之法條與規定,雇主僅需就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按補充保險費費率負擔補充保險費。至於員工個人應負擔的補充保險費,應由該筆所得支付者就源扣取,與雇主並無關聯。

2013/05/17雇主支付薪資之對象,若未具健保加保資格者,也要就該筆薪資負擔補充保險費嗎?  
依健保法第34條規定,第1類第1目至第3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補充保險費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另同法施行細則規定前開薪資所得總額,指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定薪資所得之合計額。未具加保資格者雖無須負擔補充保險費,但投保單位仍應就該筆薪資,負擔補充保險費。

2013/05/17二代健保實施後,受僱員工月薪以外的其他薪資報酬,雇主對此負擔補充保險費,但是有些薪資並不是支付給受僱員工,也要繳納補充保險費嗎?
(一)健保法第34條規定,第1類第1目至第3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負擔補充保險費。另同法施行細則規定前開薪資所得總額,指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定薪資所得之合計額。因此,即使支付薪資所得之對象,未以該企業為投保單位,但投保單位亦應就該筆薪資,負擔投保單位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
(二)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薪資所得為「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企業既然以薪資為名目支付報酬,受領者必然有提供相對應之勞務,企業就該筆薪資報酬負擔補充保險費,應屬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