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05 23:25:12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1.8.16請勿以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規避租稅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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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其使用受限,故其一般市場交易價格,均較公告現值為低,如當作規避租稅之工具,一經查獲,需補稅送罰。
【舉例說明】
甲君於99年以歷年受贈資金約900萬元向第三人購買公告現值2,300萬元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旋即於短時間內按公告現值2,300萬元出售予父乙君,涉有假借買賣土地實質受贈資金之情事,經國稅局查獲,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依父乙君支付價金2,300萬元,扣除甲君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成本900萬元,核定贈與金額1,400萬元,並課徵父乙君贈與稅。
本件從購買土地,輾轉至親屬間買賣移轉等法律形式,係父乙君取巧安排,目的在藉由父乙君向甲君高價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實質贈與現金之經濟實質,經依實質課稅原則,按實質受贈財產予以補稅送罰。
贈與前應了解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己之權益,並避免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