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04 22:26:14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1.8.3納稅人未依限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於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可加計利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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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申報及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加計利息免罰。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有同法第5條規定之情形外,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或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舉例說明】
A君於100年7月27日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出售其持有期間2年內之不動產,依規定應於100年7月28日起30日內(即至100年8月26日止)自行向公庫繳納並完成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若A君未於規定期限報繳,如經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補徵所漏稅款外,還將面臨按最高漏稅額3倍計算之高額罰鍰。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100年6月實施以來,發現部分民眾存有僥倖的心理,以為國稅局無法掌握不動產買賣資料而漏未辦理申報,致被查獲後除補稅外並加處罰鍰。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有銷售不動產者,自行檢視有無應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而漏未申報繳納者,儘速辦理補報補繳,以免觸法遭受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