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03 22:47:51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1.7.30【租賃所得】哥哥之房屋無償供妹妹作營業使用,應設算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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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條文所述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如屬獨資商號或個人執行業務者,使用其負責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房屋,可視同自用。張先生所詢問事宜,因該屋為其所有,雖無償供妹妹設立冷飲店,惟不符合上揭條文規定,故應參照當地租金標準設算租金收入,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