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9 23:11:09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1.11.29個人聘僱之外籍勞工報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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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個人僱用之外籍勞工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按規定稅率納稅。
個人僱用之外籍勞工通常是從事家庭幫傭、看護工或漁工等類型工作。因為雇主不是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所以在給付薪資時不用辦理扣繳申報與開立扣繳憑單。
當外籍勞工在華居留天數未滿183天,是稅法上的非中華民國競內居住者。如果其每月薪資所得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須按6%課稅。
當外籍勞工在華居留天數超過183天,是稅法上的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須再次年5月31日前申報前一年度所得。如果該外籍勞工於年度中離職不再返臺,則要在離境之前辦理申報。但若全年所得低於當年度免稅額與扣除額之合計數,得免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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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僱用之外籍勞工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按規定稅率納稅。
個人僱用之外籍勞工通常是從事家庭幫傭、看護工或漁工等類型工作。因為雇主不是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所以在給付薪資時不用辦理扣繳申報與開立扣繳憑單。
當外籍勞工在華居留天數未滿183天,是稅法上的非中華民國競內居住者。如果其每月薪資所得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須按6%課稅。
當外籍勞工在華居留天數超過183天,是稅法上的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須再次年5月31日前申報前一年度所得。如果該外籍勞工於年度中離職不再返臺,則要在離境之前辦理申報。但若全年所得低於當年度免稅額與扣除額之合計數,得免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