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6 16:09:26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1.11.21納稅義務人被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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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於有權機關調查後,始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尚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處罰之適用。
【舉例說明】
林姓納稅義務人,98年度綜合所得稅虛列捐贈扣除額,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林君就罰鍰部分不服,主張已於100年2月14日自動補報並繳清應補稅款,應予免罰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並確定在案。
財政部訴願決定略以,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除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雖林君稱其於100年2月14日自動補報並繳清稅款,應予免罰,惟查林君係於該局99年9月7日進行函查調閱相關資料後,始補報補繳系爭稅款,尚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之適用。
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誠實申報納稅,如有申報不實捐贈扣除額者,請儘速主動向稽徵機關申請剔除補稅,以免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在前,自動補報補繳在後,仍應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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