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1 22:16:51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1.11.20【奢侈稅-高額消費貨物】民眾詢問哪些高額消費貨物,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免費稅務諮詢
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對高額消費貨物(如購買高價之汽車、家具等)之立法意旨,是為防止前揭貨物帶動物價上揚,引發不當奢侈感受進而課稅。
營業人在我國境內從事產製或進口:
【1】價格達300萬元以上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
【2】價格達50萬元以上家具、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
應辦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於出廠或進口時申報繳納。
惟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者、運銷國外者、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者、專供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從事教育、研究或實驗用,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用、 因特殊業務需要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用之小客車及非供自用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等貨物,可以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情事,除補徵所漏稅款外,最高可按所漏稅款處3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