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0 23:16:46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1.6.28因感情因素及資金需求,欲出售房地,得否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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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係對符合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屋,已辦妥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以換屋購買新房地以致持有2屋者,除合理常態移轉之先購後售方式換屋,另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需出售新房地之情事為前提,始得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因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納稅義務人可於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倘經主管稽徵機關審理不合條件者,國稅局會另函通知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納稅義務人對於是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存疑時,請提供說明書及具體事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認定,以免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