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19 23:22:51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1.6.22旅行業者辦理國內外及大陸旅行團,記得要開立代收轉付收據且確實交付予買受人,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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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者辦理國內外及大陸旅行團或售票予旅客、公司、機關或上游旅行業者售票予下游旅行業者時,應於收款時按國內外及大陸旅行團之團費、代訂飯店(或機票、車、船、門票等)、代辦簽證工本費或其他代收轉付等收取之總額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並將第二聯交由買受人收執。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處5﹪罰鍰,故旅行業者如僅開立代收轉付收據,而未交付予買受人,仍將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
暑假將屆,是國人旅遊旺季,提醒旅行業者辦理國內外及大陸旅行團,記得要開立代收轉付收據且確實交付予買受人,以免造成旅遊糾紛,或遭國稅局查獲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