瑣事(一)
今天發生來政大以來最憤怒的一件事情。跑去圖書館借書,結果邊走邊看,看到入迷忘記借書差點走出圖書館大門,一轉身正好嗶嗶聲大叫。我心想也沒什麼,就跑去櫃臺澄清一下,順便借書。
還沒走到櫃臺,櫃臺的小姐就大聲說:「同學你是不是沒有借書!」我心想廢話,我有借書還會嗶嗶叫嗎?我就說我一時忘記了,現在馬上辦借書登記。這個小姐的口氣和表情一副就是「被我抓到了吧,偷書賊」的臉,然後叫我填寫違規紀錄表。
我一看違規紀錄表,哇,要自行敘明違規理由,兩次還要呈報給圖書館主任呢。原來想要說不小心可以不要填寫嗎?後來心想過失違規還是違規,也沒有說什麼就繼續填寫,沒想到小姐又在旁邊和別人小聲念來念去,我頓時龜懶趴一肚子火(原諒我用這個詞才能凸顯我的怒氣)!
我可以理解難以分辨故意與過失違規,所以一律用違規登記的方式予以處罰;這是圖書館的內規,我也可以理解這並非刑事訴訟,無須無罪推定;叫我登記這是小姐的職責,我也可以了解。但是我把書拿在手上邊看邊走出去,這像是要偷書嗎?要偷書我把書往窗外丟,在樓下撿不是很爽嗎?如果不是賊,為什麼要講些五四三的話?
況且無法分辨偷書或者是不小心,更應該把別人都當成不小心違規者,該認真執行但不應失去應有的禮貌與態度,何況對方還是一個一臉正氣的好男兒,這樣對嗎?
違規就是違規,但不是違規就要受一肚子鳥氣,兩次違規就要呈報,搞不好還要記過呢。我可以想像主任會用力盯著你說:「 一次說不小心就算了,兩次怎麼說得過去?」「就粗心大意啊!」這有那麼難理解嗎?會偷書的人最好會被你抓到啦,老伯(主任是男的嗎?)!這件事情讓我懷念起東吳城區的圖書館,我嗶了好幾次沒有人把我當賊。政大講了頂尖大學講了半天,會訂這種「規則」,行事作風還是小家子氣的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