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05 11:42:42高木
不開心的報告
昨天在法理學課不太高興,主要是老師說我們文不對題。但是我覺得所謂應用的法理學,本來重點就不在定義本身,怎麼定義是其次,就算如老師所說國內只有他一人所提〈?〉,他的定義也未必是我們的定義。
其實題目及該案的討論,就是先驗的肯認了應用的概念〈東西就是拿來用的,目的決非設定形上的討論〉,重點不在我們如何理解它,而在於它的應用上有什麼價值及代價。所以要嘛題目不要這麼訂,要嘛就不應該限制我們的報告方式。
以該案為例,就是最好的模型,抽象的討論一定會面臨定義上的無謂錯解。既然有具體的東西,當然比純粹空泛的討論有意義〈況且多數的同學沒有印講義〉。我真的覺得難道我們開口閉口專有名詞,可以讓同學理解它的價值?一個東西可不可以用,好不好用當然要以使用作為示範。
當老師批評的時候,我曾猶豫要不要如此回應。後來又覺得太唐突而作罷,要說也該私下說。下課時,我想想我要不要主動找老師提及如此設定的目的,又覺得這又是何苦?所以就回圖書館了。
如果我們可以剖開一個人的腦袋,窺看一如揀拾,我真的覺得自己是個不尊師的人,可能看到的人會像某網友回應我一般:「現在是怎樣,學生就要比老師兇就是了?」我覺得尊師是因為重道,而重道是從質疑權威開始,包括質疑教授的老師。我想這才是我寄望學到的東西,那可比假裝點頭、內心不屑一顧來得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