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萬先生問:擁有二戶房地,出售一戶時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相關規定為何?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自用房屋,嗣後再購買一戶自用房屋,致共持有二戶房地,
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同條第1款規定者,排除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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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農地出售 將追繳應納遺產稅
2011/10/20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屏東縣竹田鄉呂先生問:兩年前繼承農地出售,是否須繳稅?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依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
準此,其免稅要件,為遺產中之農業用地,且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做農業使用滿五年,是以,如繼承人就繼承農地出售,已造成繼承人未就該繼承農業用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五年之事實,與免稅要件不合。
於列管五年期限內經初次查獲承受人將該農地移轉者,國稅局將限期令其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承受人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者,才會追繳遺產稅。 全文網址: udn房市情報 - 房貸天地 - 房產稅務 - 繼承農地出售 將追繳應納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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