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21 11:04:12AJ

就是這張貼紙

如果你看過電視公投辯論,一定看過這張貼。

在三二○總統大選同步舉辦公投的議題上,趙少康在申辯時認為有三不對,包括動機、時間和題目都不對,世界都在看一場鬧劇,民進黨說要用公投集中意志,還沒形成中選會已經鬧成一團,陳總統應宣布放棄辦公投,讓總統票早點開出來。

因法務部次長謝文定曾在記者會中公開宣示,只要是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穿戴「支持公投」或「反對公投」的服飾帽子或臂章等行為,都是違法行為,依公投法第48條規定,警衛人員應加以制止。

趙少康在公投辯論結辯時出其不意,胸前貼了一張貼紙並且嗆聲,「法律有規定投票當天不能帶拒領公投票的貼紙嗎?這是言論自由表達的一種,立場不同就要抓起來關,國民黨戒嚴時都不敢」,選舉當天他就偏要貼貼紙,要抓來抓,但抓他一個就好!

320投票日當天,貼著「拒領公投票」的貼紙,或穿著「拒領公投票」的T卹去投票,到底有沒有觸犯法律,構不構成刑責呢?

中選會秘書長蔡麗雪出席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備詢時,引用公投法四十八條,認為違法。而檢察機關就公投法規定內容,認為要認定違法極為困難。

檢察機關根據公投法依法論法表示,拒領公投票或張貼反公投標誌,只要是出於個人意願,不影響到他人,即不違法。

根據公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將領得之公投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嘩、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檢察機關指出:依據公投法上述兩條規定,選民拒領公投票是個人的權力自由,反公投而拒領公投票者,沒有違反公投法的問題。除非將領得的公投票不投,並攜出場外,才涉及到公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至於有選民發起投票當天在胸前張貼反公投標誌,檢察機關也根據公投法指出:如果沒有涉及到公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在投票所三十公尺內沒有喧嘩、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完全是出於個人意願在胸前張貼反公投標誌,仍不違法。

檢察機關並指出,公投法第四十八條內容有瑕疵,若喧嘩、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前提是必須要經過警衛人員制止仍繼續為之者,才有違法的問題,若非警衛人員出面制止,是否有違法?問題發生時,將會引發爭議。 檢察機關強調,不論反公投與否,根據公投法規定,只要選民出於個人意願,不影響他人,均不違法。

由於中選會和檢方看法不一, 16日立委陳文茜在立法院總質詢提問,中選會主委黃石城說,中選會已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檢討,只要投票民眾沒有積極行為,也就是不影響他人投票,都沒有問題。他強調,所謂積極行為是指影響他人投票的行為、動作,民眾在投票時,身上貼有貼紙並不算違法,甚至在不影響他人的情況下,向選務人員表明不領公投票,也沒有違法問題。

AJ眉批:老趙,你貼貼紙的速度和「笑」果,夠資格當快閃隊長!既然貼紙合法,抓趙少康的戲,這下落空了!不知道台聯會不會笨到去印「誰拒領、誰賣台」的貼紙。嘿嘿!

給不領公投票的朋友們:
1. 佩帶拒領公投票的貼紙,已經確定不違法。
2. 律師C說,站在投票所三十公尺之外不領票積極作為,不違法。尺是一定要帶的,測量要精準,這是金身不破的秘訣。(哈!律師果然會鑽洞。)

後記: 319槍擊事件發生,那兩顆子彈似乎也讓這張貼紙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