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11 14:03:57專人
當舖 典當須知條件
當舖~典當須知
01.當舖為專業,非經申請發給營業許可執照,不得營業。
02.典當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利息以月為單位計算,到期不贖取或未辦理付息延期續,
本店依法有權自行處理拍賣,而該當票同時作廢,典當人不得有任何異議。
03.質押物品如遇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遺失受損者,依管理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按當票面額五成賠償。
04.如當物自然變質而致損壞,及鐘錶車輛在典押期間發生機械疲乏生銹者,本舖不負責任。
05.當舖認票不認人,如當票遣失應向本舖辦理掛失手續,在未辦理掛失前如經人買領贖回者恕不負責。
06.當舖業收當物品時,應憑持當人之國民身份證或軍人身份補給證、外籍人士居證、護照、服務機關之證件,經審慎查驗無誤時,始可收當。
07.當票買賣恕不看貨,如有糾紛與本舖無涉。
08.取贖當物時請當面驗明,出門後概不負責。依「當舖業管理法」草案,明定當舖業收當物品,應查驗持當人的身分證件,並捺印指紋。
09.法律規定:為保護青少年及家長之監護權,典當人必須年滿20歲。
10.承當物品自然變質或損壞,如鐘錶、電器、車輛、等在點典當期間發生停、銹、故障者本舖不負賠償責任。
11.典當人請攜帶身份證、而典當汽(機)車者,(請車主備齊車輛來源等全部相關證明文件)。
12.違禁品危險物品及公物有款可識別者或不適收存之物品,當舖業者得以拒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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