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14 20:04:46蔡本文

約定租金偏低,稽徵機關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設算租賃收入!


台南即時新聞 【千秋報蔡本文/報導】統一編號:26433832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財產出租之約定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南區國稅局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將自有房屋,出租供某餐飲店營業使用因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租賃收入較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低,經該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核算甲君租賃所得,核課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主張出租房屋座落之大樓大部分樓層均閒置不用,出租不易,其申報之租賃收入確為其所收租金,並檢附存摺及租賃契約書供核,案經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係對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授權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其租賃收入,其立法本旨,係基於核實課稅原則,為防免租賃雙方藉故壓低申報租賃所得,用以逃避所得稅而設。現行法制就個人綜合所得稅固採收付實現制,然而上開規定乃屬收付實現制之例外,因此只要符合上開法條之構成要件事實,稽徵機關即得以設算方式來認定租賃收入,當事人約定之租金縱使顯低於一般租金標準屬實,稽徵機關仍得將出租人之租金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無須證明租金收入數額是否確如調整數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將所有房屋出租時,若約定之租金較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低時,稽徵機關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計算租賃收入,有房屋出租之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