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14 20:03:37蔡本文
外銷佣金逾5﹪ 須有正當理由及證明
台南即時新聞 【千秋報蔡本文/報導】統一編號:26433832營利事業為拓展外銷市場,常會透過代理商或代銷商爭取訂單,因而須支付佣金時,除了要注意保留佣金合約,支付證明及居間仲介事實證明外,尤其是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時,還必須能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件,佣金支出才能順利獲得國稅局的認定。
南部某家從事塑膠加工機械製造外銷業務的甲公司99年度所得稅申報,因列報佣金支出3,000多萬元,較上(98)年度大幅增加,經電腦選為申報異常案件,南區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公司部分外銷佣金比率竟高達出口貨物價款的10﹪到15﹪,遠高於甲公司99年度營業毛利5.37﹪,不符合一般交易常情,甲公司雖說明其為打開國外市場,委託歐美國家的代理商爭取客戶訂單所給付的佣金,並提出國外代理商合約,請款單及匯款單等證明文件,惟對超過外銷機械價款5﹪部分的佣金,一直無法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該部分佣金900多萬元乃否准認定,甲公司因此須補繳稅款160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