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10 18:08:47蔡本文
就讀於教育部認可具正式學籍之國外大學子女,寄居學校宿舍所繳納宿舍費不可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6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6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