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7 21:25:30蔡本文

台南市公辦市地重劃地上物查估相關流程及控管機制


即時今日新聞 飛訊電子報【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統一編號:26402985台南市興辦公辦市地重劃地上物拆遷,是依照市地重劃辦法第38條規定,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以妨礙土地分配或重劃工程所必須拆遷著為限。查估作業委請測量技師辦理現況測量、不動產估價師或市府相關單位協助辦理查估,並依照「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作為查估標準。 

市府指出,台南市公辦市地重劃地上物查估相關流程及控管機制如下: 

一、發函通知查估日期及時間。 

二、現場查估:依據現場地上物種類、位置需實際拍照,且每一單元需至少拍攝二張以上照片,如有門牌需拍攝門牌以利識別、並將地上物構造以簡略圖說繪製於調查表中;現場調查完成後,請地主所有權人於調查表中確認簽章,以免除日後爭議;判斷地上物是否為合法建物,需檢附建物使用執照影本、建造執照影本或62年航空測量圖說予以佐証。 

三、造冊及計算補償數額:以現場查估資料造冊,並依規定之單價予以計算補償費數額。 

四、校對、審核及複算:清冊編造完成後交予其他同仁依規定及現場照片、使用執照等相關佐証資料再次校對。校對完成後,再交由其他同仁針對清冊內容予以審核。校對、審核完成後,再依清冊內容複算,並需加強單價乘以數量之總價金是否吻合。 

五、主管抽查及補償清冊裝訂、用印及公告:補償清冊校對及複算完成後,主管逐筆檢查或依比例抽查,並作成紀錄。主管抽查完成並校對無誤後,將補償清冊裝訂成冊。 

六、異議案件收集匯整:於公告期間地主對於補償清冊中提列補償數額、項目及內容有異議時,應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於公告期滿後再據以辦理複估或協調事宜。 

七、公告期滿異議案件辦理複估及協調。 

八、複估結果成立造冊或不成立送地價評議:辦理地上物複估時應委託由不動產估價師或市府相關單位協助辦理複估作業,並將複估結果編造複估結果報告;依據複估報告書校對補償單價、地上物種類是否無誤及單價數量總價計算數額是否正確;經過上述檢查後,安排時間地點辦理地上物複估結果協調會,協調結果成立後再依協調結果更正補償費清冊;更正清冊時需檢附複估結果報告書、協調會會議紀錄等相關佐証資料以供單位主管查驗。 

九、發價作業:如於清冊公告期間未提出書面異議,於公告期滿後將清冊乙式三份送交發價人員進行發價作業;發價人員於辦理發價作業時,需核對領取人與清冊所載補償費領取人是否同一人,且需備妥身份證正本、印章親自辦理,如委託他人辦理,需檢附委託人身份證影本、印鑑章、印鑑證明(需一年有效期限)、委託書、受託人身份證正本、印章辦理;於辦理發價作業時,請領取人需填具如有溢領、盜領等情事需無條件歸還價金之切結書;辦理發價作業完成後,將發價後收據、動支申請單、補償清冊影本一併呈請主管審閱核章,於核章後才辦理核銷作業。 

如於補償清冊公告期間提出書面異議,應擇期辦理複估並將複估結果編造清冊後通知異議地主辦理複估結果協調會,並將複估結果以正式函文通知異議地主;倘異議地主接受複估結果而變更補償清冊內容時,將原補償清冊予以作廢,並編造更新後清冊並於清冊備註欄中載明清冊更正文號(複估結果協調會會議紀錄函文),以利日後查明。倘異議地主無法接受複估結果,則依法提送地價評議委員會審議,經審議後有變更清冊者亦應作廢原公告清冊並重新造冊更正後清冊,且應於清冊後備註欄註記更正文號以供識別。 

十、提存作業:於地上物發價後清查尚未辦理領取手續之地主,再次確認通知地址是否有誤、通知是否確實送達。如程序皆已完成,則依規定辦理補償費提存作業;提存時需確認提存人資料與清冊是否一致,並將提存資料及清冊送交主管檢核後辦理。

【附表二】 圍牆及棚查估標準表

項目、構造

單位

單價(新台幣元)

磚造圍牆(1/2 B磚)

水泥板圍牆

平方公尺

(長度x高度)900

其他材質圍牆

平方公尺

(長度x高度)480

鋼板牆

平方公尺

(長度x高度)700

竹籬笆

鐵欄柵

鐵架圍牆

木造鐵條牆

木造圍牆

木籬笆

石棉瓦牆

平方公尺

(長度x高度)600

鐵架石棉瓦棚

木架石棉瓦棚

石棉瓦棚

平方公尺

800

鋼板棚

平方公尺

1000

木棚

鐵棚

木造棚架

塑膠棚

塑膠木棚

平方公尺

600

壓克力採光棚

平方公尺

1000

圍籬(簡陋)

平方公尺

(長度x高度)40

植物瓜棚(簡陋)

平方公尺

40

磚造圍牆,牆面經過處理者,得依實際情形酌加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

 


原文網址: 【附表四】


建築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

一、 本基準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基準之用語定義如下:
(一) 合法營業:係指依法取得營業所需相關證照,並正式營業者。
(二) 營業停止:係指營業用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因徵收需全部拆除而致營業之停止。
(三) 營業規模縮小:係指營業用建物因徵收需部分拆除而致原有營業規模之縮小。
(四) 營業用建物:係指建物供經營事業使用;其非供營業用之建物,如員工休閒場所、員工餐廳、員工宿舍等不包括在內。

三、 合法營業用建物全部拆除致停止營業時,其損失補償以該事業最近三年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營業淨利加利息收入減利息支出之平均數計算補償之。

四、 合法營業用建物部分拆除致營業規模縮小時,其損失補償按實際拆除之營業面積與營業總面積之比,乘以該事業最近三年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營業淨利加利息收入減利息支出之平均數計算補償之。
前項營業面積以登記或申報營業之建物面積為限,不包括非營業用之住宅。
拆除部分為事業經營之主體或主要設施,致剩餘部分已無法繼續經營者,依第三點之規定補償之。

五、 合法營業用建物之營業處所有一處以上時,按其被徵收部分占其全部營業處所面積比率,依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計算營業損失。

六、 合法營業用建物之營業損失,未能依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計算者,其營業損失按實際拆除部分之營業面積,依下列各款計算補償:
(一) 其拆除部分之營業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二) 其拆除部分之營業面積超過十五平方公尺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其超過前款部分每平方公尺發給新臺幣一千元,未滿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三) 其拆除部分之營業面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其超過前二款部分每平方公尺發給新臺幣六百元,未滿一平方公尺,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前項營業面積以登記或申報營業之建物面積為限,不包括非營業用之住宅。

七、 建物非供合法營業用者,其營業損失不予補償。

八、 營業性質特殊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當地之情形核實查估,辦理補償。其在查估之認定上有困難或爭議時,得委託具有公信力之專業機構查估,並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認定之,委託查估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修正]第二十三條

  合法房屋全部拆除,致設有戶籍且有居住情形之住戶必須遷移者,或部
  分拆除需修復而暫行遷移者,發給人口遷移費(如附表五之一)。違章
  建築全部拆除,比照合法房屋發給人口遷移費,但違章建築部分拆除,
  不予發給。
  辦理徵收公告或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價購時,以六個月前設有戶籍者,始
  予核發,但因結婚或出生而設籍者,不受六個月期限之限制。
  第一項人口遷移費,包含家具遷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