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公辦市地重劃地上物查估相關流程及控管機制
【附表二】 圍牆及棚查估標準表
項目、構造 | 單位 | 單價(新台幣元) |
磚造圍牆(1/2 B磚) 水泥板圍牆 | 平方公尺 | (長度x高度)900 |
其他材質圍牆 | 平方公尺 | (長度x高度)480 |
鋼板牆 | 平方公尺 | (長度x高度)700 |
竹籬笆 鐵欄柵 鐵架圍牆 木造鐵條牆 木造圍牆 木籬笆 石棉瓦牆 | 平方公尺 | (長度x高度)600 |
鐵架石棉瓦棚 木架石棉瓦棚 石棉瓦棚 | 平方公尺 | 800 |
鋼板棚 | 平方公尺 | 1000 |
木棚 鐵棚 木造棚架 塑膠棚 塑膠木棚 | 平方公尺 | 600 |
壓克力採光棚 | 平方公尺 | 1000 |
圍籬(簡陋) | 平方公尺 | (長度x高度)40 |
植物瓜棚(簡陋) | 平方公尺 | 40 |
磚造圍牆,牆面經過處理者,得依實際情形酌加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 |
建築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
一、 本基準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基準之用語定義如下:
(一) 合法營業:係指依法取得營業所需相關證照,並正式營業者。
(二) 營業停止:係指營業用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因徵收需全部拆除而致營業之停止。
(三) 營業規模縮小:係指營業用建物因徵收需部分拆除而致原有營業規模之縮小。
(四) 營業用建物:係指建物供經營事業使用;其非供營業用之建物,如員工休閒場所、員工餐廳、員工宿舍等不包括在內。
三、 合法營業用建物全部拆除致停止營業時,其損失補償以該事業最近三年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營業淨利加利息收入減利息支出之平均數計算補償之。
四、 合法營業用建物部分拆除致營業規模縮小時,其損失補償按實際拆除之營業面積與營業總面積之比,乘以該事業最近三年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營業淨利加利息收入減利息支出之平均數計算補償之。
前項營業面積以登記或申報營業之建物面積為限,不包括非營業用之住宅。
拆除部分為事業經營之主體或主要設施,致剩餘部分已無法繼續經營者,依第三點之規定補償之。
五、 合法營業用建物之營業處所有一處以上時,按其被徵收部分占其全部營業處所面積比率,依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計算營業損失。
六、 合法營業用建物之營業損失,未能依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計算者,其營業損失按實際拆除部分之營業面積,依下列各款計算補償:
(一) 其拆除部分之營業面積在
(二) 其拆除部分之營業面積超過
(三) 其拆除部分之營業面積超過
前項營業面積以登記或申報營業之建物面積為限,不包括非營業用之住宅。
七、 建物非供合法營業用者,其營業損失不予補償。
八、 營業性質特殊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當地之情形核實查估,辦理補償。其在查估之認定上有困難或爭議時,得委託具有公信力之專業機構查估,並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認定之,委託查估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修正]第二十三條
合法房屋全部拆除,致設有戶籍且有居住情形之住戶必須遷移者,或部 分拆除需修復而暫行遷移者,發給人口遷移費(如附表五之一)。違章 建築全部拆除,比照合法房屋發給人口遷移費,但違章建築部分拆除, 不予發給。 辦理徵收公告或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價購時,以六個月前設有戶籍者,始 予核發,但因結婚或出生而設籍者,不受六個月期限之限制。 第一項人口遷移費,包含家具遷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