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20 23:29:07蔡本文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兄弟姊妹仍需課贈與稅
陳女士來電詢問,她想將名下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哥哥,是否如贈與農地一樣,不用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即贈與配偶、子女或孫子女,不用課徵贈與稅。以陳女士為例,若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哥哥,因兄弟姊妹屬旁系血親關係而非直系血親,不適用上開規定,仍需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作租稅規劃時,除瞭解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外,尚需注意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