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08 23:31:53蔡本文
給付公會之會費免申報憑單,但教育訓練費應申報憑單
千秋新聞【記者章大鈞/台南報導】
台東市張先生問:本公司最近收到商業同業公會開立之會費收據及鑑定講習會收據,請問是否均須辦理扣繳事宜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所繳納之會費,依財政部99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471090號令釋,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所以公司收到商業同業公會開立的會費收據,無須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予該公會。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指出,若公司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應屬該公會提供勞務所獲取之收益,依財政部99年12月9日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號函釋,自100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所以公司自100年1月1日起派員參加公會為會員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即須於101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該免扣繳憑單,以免逾期申報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