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20 14:43:36蔡本文
公益性機關團體之所得有條件免稅
【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近年來社會團體為彌補政府公共財貨提供不足,減輕政府負擔及提昇國民生活之幸福,紛紛成立許多具公益性質的文教基金會、社會福利團體等非營利性組織,政府基於鼓勵立場,對此類具公益性質之機關團體均提供各項租稅減免優惠措施。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益機關或團體之所得若欲免納所得稅,必須符合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之規定,該局彙整近期查核中所發現違反免稅標準,而不適用所得免稅之情形如下:
一、將基金及收入投資於非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違反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基金運用限制之規定。
二、當年度「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70﹪,且未將結餘款向主管機關提出使用計畫,違反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經費支出限制之規定。
三、結餘款雖已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使用計畫報經財政部核准,但其結餘款未依報經核准之計畫使用。
四、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雖已達免稅比率,惟誤將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應稅所得列為免稅所得,違反免稅標準第3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