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20 14:35:02蔡本文

國稅局審理遺產稅案件

【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因繼承而承受之未償債務至死亡時尚未清償,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本次繼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應以減除上開未償債務後之餘額計算

該局近來審理某遺產稅案件,繼承人甲君申報其父乙君遺產稅,主張扣除未償債務500萬元及不計入遺產總額5,000萬元。經查甲君之祖父丙君於甲君之父親乙君死亡前2年過世,當時乙君繼承債務(銀行貸款)500萬元及土地5,000萬元,國稅局核定丙君之遺產稅時,已准扣除未償債務500萬元。2年後,乙君死亡,其子甲君發現乙君截至繼承日尚未清償丙君之銀行貸款,乃主張該未償債務500萬元自乙君之遺產總額中扣除,及乙君繼承丙君之土地5,000萬元為不計入遺產額。

  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固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惟本案因未償債務於前次繼承時已核准自丙君之遺產總額中扣除,故本次繼承時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應以繼承土地5,000萬元減除已准扣除之未償債務500萬元後之餘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