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7-28 12:27:53蔡本文

新南國小樂樂棒球傷眼請求國家賠償案

【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新南國小樂樂棒球傷眼請求國家賠償案,經市府國家賠償審查小組開會核議符合國家賠償要件,惟賠償金額俟請求權人補齊更明確診斷證明資料後再行核算。
台南市新南國小今(96)年3月間於學校操場進行樂樂棒球比賽,老師進行場地佈置時,發生黃姓學生未經允許練習揮棒,不慎擊中蔡姓學生右眼,經醫師診斷右眼眼球破裂,視網膜剝離,創傷性白內障,右眼視力光感無法矯正。新南國小召開國家賠償審議會議,決議本案符合國家賠償要件,經與蔡姓學生家長協議賠償新台幣297萬2316元,並依「臺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作業程序」第3點第3款規定,送請市府核議。
市府96年7月13日召開96年度第3次國家賠償審議會議,會中委員認為,請求權人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僅載明:「右眼視力光感無法矯正」,是否該當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附表殘廢給付標準表第19項目所示「一目失明者」要件,而得適用殘廢等級第8級喪失勞動能力61.52%計算賠償金額乙節,應由請求權人補齊更明確診斷證明資料後再行核算應賠償金額,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