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31 20:18:09蔡本文
殯葬管理條例
【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殯葬管理條例於92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來,殯葬服務業至本(96)年5月底已向本府申請設立(備查)登記,共有141家數(南區91家、東區8家、安南區25家、北區7家、中西區6家、安平區4家)。
殯葬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其他法人依其設立宗旨,從事殯葬服務業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領得經營許可證書,始得應營業。同條第3項規定:「殯葬服務業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領得經營許可證書後,應於六個月開始營業,屆時未開始營業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臺南市殯葬管理所於96年2月6日發文台南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請公會轉知所屬會員,自即日起二個月內,速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向臺南市政府申請殯葬服務業設立許可,逾期未辦理者,將無法申請使用殯葬管理所殯葬設施。截至5月底仍有殯葬服務業者,未依法辦理殯葬服務業設立登記。
市府再次呼籲殯葬服務業者,尚未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申請殯葬服務業設立許可登記,請儘速辦理登記,以免因未合法設立(備查)登記,而無法申請使用殯葬管理所之殯葬設施,而衍生爭議及糾紛,導致自身權益受損。
殯葬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其他法人依其設立宗旨,從事殯葬服務業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領得經營許可證書,始得應營業。同條第3項規定:「殯葬服務業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領得經營許可證書後,應於六個月開始營業,屆時未開始營業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臺南市殯葬管理所於96年2月6日發文台南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請公會轉知所屬會員,自即日起二個月內,速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向臺南市政府申請殯葬服務業設立許可,逾期未辦理者,將無法申請使用殯葬管理所殯葬設施。截至5月底仍有殯葬服務業者,未依法辦理殯葬服務業設立登記。
市府再次呼籲殯葬服務業者,尚未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申請殯葬服務業設立許可登記,請儘速辦理登記,以免因未合法設立(備查)登記,而無法申請使用殯葬管理所之殯葬設施,而衍生爭議及糾紛,導致自身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