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主要權益一覽表
勞工保險主要權益一覽表
生 育 | 被保險人本人投保滿181日早產,或投保滿280日生產者,可請領一個月的生育補助費。 |
老 年 ︵ 退休 ︶ | 一、 申請資格: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請領後可再投保「勞保職災保險」: 1. 男性年滿60歲,或女性年滿55歲,離職或退休者。 2. 年資滿15年,且年滿55歲,離職或退休者。 3. 年資滿25年,且年滿50滿,離職或退休者(90.12.21起實施)。 4. 在同一單位連續投保滿25年,離職或退休者。 5. 在危險或堅強體力工作投保滿5年,且年滿55歲,離職或退休者。 二、 基數換算: 前15年,每年換算一個基數,第16年起,每年換算二個基數,畸零月數滿6個月以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不算。 三、 基數限制: 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60歲以後的年資只計5年,合計60歲前基數,最高以50個基數為限。 四、 紿付標法: 每個基數給予一個月平均投保薪資,並以最後36個月的投保薪資計算平均值。 |
傷 病 | 一、 普通傷病: 因一般傷害或疾病住院,致無法工作而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自住院第四日起,按投保薪資50%給付(給付期間最長1年)。 二、 職災傷病: 因公務或上下班途中受傷或職業病,於治療中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自治療第四日起,按投保薪資70%給付;第二年降為50%(給付期間最長2年)。 ●職災傷病治療期間,雖未住院亦可申請。例如:門診或復建期間均可申請。 |
死 亡 | 一、 本人普通事故死亡:給予喪葬津貼5個月,另遺屬津貼如下: 1. 投保年資未滿一年,給予10個月。 2. 投保年資滿一年但未滿二年,給予20個月。 3. 投保年資滿二年以上,給予30個月。 二、 本人職災事故死亡,一律給予45個月(喪葬津貼加遣屬津貼)。 三、 眷屬喪葬津貼: 1. 配偶或父、母死亡時,給予3個月(本項可與第一項擇優申請)。 2. 子女滿12歲,給予2.5個月;未滿12歲,給予1.5個月。 |
失 能 | 一、 普通殘廢給付:按殘廢給付標準表,自1個月至40個月,分15等級。 二、 職災殘廢給付:按普通殘廢給付標準加給50%。 ● 申請殘廢給付:按普通殘廢給付標準加給50%。 ● 不論意外或疾病導致,只要造成工作或日常起居有重大影響,均可申請。 |
醫 療 | 以勞保職災身份就醫<門診或住院>,可免醫療自負額,且免健保就醫記錄(請向投保單位領取職災訧診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