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04 18:16:24Sylvia*櫻

報稅了~請注意呦! 舉證賣屋成本 稅收差很大~Sylvia*櫻

 注意! 請注意~

五月又到了,又要報稅了~如果您去年有不動產交易的話,

請注意呦! 舉證賣屋成本 稅收差很大~

舉證賣屋成本 稅收差很大

工商時報【記者黃惠聆╱台北報導】2013年4月23日

報稅季到來,若是去年賣屋者,在今年5月時申報綜合所得稅要提出申請,專家表示,納稅義務人除須了解稅法相關規定外,也必須著手準備相關的證明文件,才能於所得稅申報時爭取最有利的節稅空間。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的申報時間自5月1~31日,只要去年有不動產交易或出租、承租行為時都要在5月時申報綜合所得。

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表示,售屋者有沒有提出賣屋成本,所得稅收差很多,若無法提供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的屋主,最單純的申報方式,是以「房屋評定現值」的固定比率計算出售屋所得,尤其在財政部逐年提高交易熱區比率之下,所得稅差距更拉大許多。

例如99年台北市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是37%,100年則調高為42%,去年財政部又將大安、中正、信義以及松山區的比重再度調高至48%。

陳俊宏說,這意指售屋者沒有辦法舉證房子所有買進成本時,假設在民國99年出售一筆大安區房子1,000萬元,隔年只要申報370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到了去年同樣出售1,000萬元房子,今年申請財產交易所得就要報480萬元,足足多了110萬元財產交易所得。

民眾出售房屋的實際價格減「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所計算出的財產交易所得較低,就可以選擇按實際發生的價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陳俊宏說,所謂「取得成本」是指取得房屋的價金與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一切必要費用,包括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仲介費等,以及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移轉費用」也包括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也就是說,屋主當初購屋時,付出的相關稅費、仲介費和代書費等,以及購屋之後的裝璜費用,加上購屋之前付出的利息,如果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都可以扣抵。

若無法提供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專家指出,屋主就只能用「房屋評定現值」的固定比率計算出售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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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所得稅申報,101年財產交易所得稅

民國101年售屋,102年申報所得稅,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直轄市: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準用直轄市之縣:桃園縣;其他縣市:新竹、基隆、嘉義等縣市地區。

10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直轄市部分

(一)台北市
大安區、中正區、信義區及松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48%計算。
士林區、中山區、內湖區、大同區、南港區、萬華區、文山區及北投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42%計算。
(二)新北市
板橋區、永和區、新店區、三重區、中和區、新莊區、土城區及蘆洲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8%計算。
汐止區、樹林區、泰山區及林口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6%計算。
三峽區、淡水區、五股區、深坑區及八里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鶯歌區、瑞芳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及烏來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9%計算。
(三)台中市
西屯區及西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
東區、南區及南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6%計算。
北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5%計算。
中區及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豐原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太平區、大里區及烏日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2%計算。
后里區、神岡區、潭子區、大雅區及霧峰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沙鹿區及梧棲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9%計算。
東勢區、大甲區、清水區、新社區、石岡區、外埔區、大安區、大肚區、龍井區及和平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四)台南市
東區、南區、北區、安南區、安平區及中西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新營區及永康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鹽水區、白河區、柳營區、後壁區、東山區、麻豆區、下營區、六甲區、官田區、大內區、佳里區、學甲區、西港區、七股區、將軍區、北門區、新化區、善化區、新市區、安定區、山上區、玉井區、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仁德區、歸仁區、關廟區及龍崎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五)高雄市
鹽埕區、鼓山區、左營區、楠梓區、三民區、新興區、前金區、苓雅區、前鎮區、旗津區及小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0%計算。
鳳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2%計算。
鳥松區及仁武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林園區、大寮區、大樹區、大社區、岡山區、橋頭區、燕巢區、田寮區、阿蓮區、路竹區、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旗山區、美濃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及那瑪夏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準用直轄市之縣(即桃園縣)部分

(一)桃園市中壢市平鎮市及龜山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二)八德市及蘆竹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2%計算。
(三)楊梅市及大園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1%計算。
(四)大溪鎮、龍潭鄉、新屋鄉、觀音鄉及復興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其他縣(市)部分

(一)市(即原省轄市):
新竹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計算。
基隆市
嘉義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二)縣轄市:
新竹縣竹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5%計算。
彰化縣彰化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1%計算。
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三)鄉鎮: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資料來源:財政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