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給付員工教召期間薪資,得享租稅優惠
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 記者古秀美 林建宇 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下稱雇主)給付員工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自111年1月1日起,得就該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以兼顧國家安全及減少雇主負擔。
該局說明,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及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等規定,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期間,其所屬雇主應給予公假,薪資照給;雇主給付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而且,加成減除部分,也不列為營利事業及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
雇主依上開規定給付其員工公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部分,並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但該薪資金額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不得重複適用。該局進一步說明,員工接受召集期間如適逢例假,因無出勤義務,雇主自無須給予公假,例假期間所給付之薪資排除適用上開租稅優惠。
該局舉例,甲君為A公司月薪制員工〔月薪總額 60,000 元, 1 天薪資 2,000 元(60,000 元 /30 天)〕,甲君於112 年4 月間接受14 天召集,期間遇例假日4天,另10 天為與A公司原約定之工作日,A公司應給予公假,而A公司於甲君召集請假期間給付之薪資2萬元(=2,000 元× 10 天),除可全數列報薪資費用外,還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規定,等於A公司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這部分支出可自所得額中減除3萬元(20,000元×150%)。該局特別提醒,雇主欲適用上述租稅優惠,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寫申報書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員工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教育召集令或申請參加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之契約證明、解召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以免影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