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7 18:32:38古 秀 美

乘人小客車成本超過限額部分 折舊不予認定

(CITY BEIG 樂活城市新聞 記者古婷婷 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高價位的乘人小客車,稅法訂有限額,成本超過限額部分,其超提折舊額不得列報費用。

 

  該局表示,自9311日起,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可以列報折舊的實際成本以250萬元為限額,但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者為500萬元,實際成本高於限額者,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又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應以實際購置成本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計算處分收益或損失。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11日購置乘人小客車1750萬元,耐用年數5年,估計殘值100萬元,採平均法提列折舊,財務會計依實際成本每年提列折舊130萬元〔(750萬元-100萬元)÷5年〕,第1年底帳載未折減餘額為620萬元(750萬元-130萬元),因購買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稅法規定限額250萬元,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可以列報該部小客車的折舊額是433,333元〔130萬元×250萬元÷750萬元)〕,超提之折舊額866,667元【130萬元×1-(250萬元÷750萬元)〕】不予認定。嗣後甲公司於1081231日以600萬元出售該部小客車,其出售損益計算應以售價600萬元減除未折減餘額620萬元,核算出售損失2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高價乘人小客車之折舊,應注意限額,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調整減列超限折舊額,以免遭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