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9 17:57:24古 秀 美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受遺贈取得之房屋,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或舊制?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於10511日以後出售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而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合併申報。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個人於10311日之次日至1041231日間受遺贈取得,且該個人及遺贈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遺贈人於1041231日以前取得,且個人於10511日以後受遺贈取得。

    國稅局舉例,甲君於10310月購入A屋,後於10410月過世前以遺囑將A屋贈與乙君,乙君於1052月登記取得A屋後,旋於6月出售。乙君1052月取得A屋至1056月出售,持有期間雖僅約5個月,但乙君受遺贈取得之A屋係甲君於1041231日以前購入,符合上述第2點規定,故乙君出售A屋的交易所得免申報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僅須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土地部分則免納所得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出售房屋、土地,若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歡迎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