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3 20:50:57古 秀 美

個人出售專利權,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臺南市安南區陳先生來電詢問,出售專利權予甲公司,於107年2月1日與甲公司簽訂專利權讓與契約書,並辦理讓與登記,約定價金為400萬元,但未保存成本及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表示,個人出售專利權屬財產交易,應於專利權讓與登記年度,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報財產交易所得,但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時,可依收入之30%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該所說明,陳先生在107年辦理專利權讓與登記,如未能提出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今(108)年5月在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107年度財產交易所得額為280萬元(400萬元-400萬元*30%)。
該所提醒民眾出售專利權,即使約定分年收取價金,仍應於專利權讓與登記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