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0 00:06:40古 秀 美
未具記帳及報稅代理資格者,請勿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
(CITYBEING 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如未具前揭資格擅自執行記帳及報稅業務,恐遭處罰鍰。
該局說明,因記帳及報稅業務涉及公共利益及專門技術,須具備專門學識經驗始足擔任,且會計資訊品質及稅務申報內容的正確性,對廣大投資民眾及事業經營者而言,影響重大,故會計師法及記帳士法明定須經國家考試及格並依法取得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格者,始得受商業委任辦理記帳及報稅業務。
該局進一步表示,各地區國稅局每年皆會進行未具記帳及報稅代理資格者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之清查作業,若發現有未具記帳及報稅代理資格之個人擅自從事記帳士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的5款業務,除第4款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係移請經濟部裁罰外,其餘各款業務如受商業委任辦理營業、變更等登記事項、稅捐申報或申請事項等,則報請財政部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未具記帳及報稅代理資格者切勿心存僥倖擅自受委託執行記帳士法第13條專屬性業務,否則若經國稅局查獲,將會被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