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處回應—臨時人員調薪案
(CITY BEING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本次臨時人員的調薪案緣起行政院林前院長於本(106)年8月核定自107年1月1日起修正勞工基本月薪資為新台幣2萬2000元,時薪部份每小時140元;工商團體呼籲軍公教人員亦應調薪。行政院續於9月宣佈軍公教人員自107年1月1日起調薪3%,希望藉由政府帶頭,透過企業界跟政府二項調薪政策帶動國內景氣。
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含市議會)之臨時人員,107年度共計2,996人,其中薪資平於基本工資者,將配合中央政策自107年1月1日起調整到基本工資,調幅約4.72%;已高於基本工資者,亦比照軍公教人員自107年1月1日起調薪3%。估計兩種調薪方案,市府每年將增加約4,000多萬元預算。
另就市議會審議本市107年度總預算案時,提出臺南市政府107年度臨時人員薪資應調整至基本工資後,再比照軍公教人員調薪3%並做成主決議,若此,則將再增加2,000多萬元,總計市府每年增加的預算將達7,000萬元。
有鑑於基本工資的調整係行政院在考量國內整體經濟環境後所作成的決議,比較軍公教人員自民國100年即未再調薪,基本工資自100年至107年間已調整達23%,因此二者調薪之立足點與考量之因素不同,無法概括而論。此外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64號及391號解釋文有「憲法第70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旨在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因此市議會審議本府局處預算案時所做之主決議,雖謂不增加預算,但實質上已增加本府年度預算之支出,仍將産生壓縮其他施政計畫預算之實質效果,使台南市政府對於施政計畫之資源分配發生變動與調整,導致政策成敗責任之混洧,與上開司法院解釋文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