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1 12:22:08古 秀 美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即將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
【CITYBEING樂活城市新聞古秀美記者/臺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實現公平課稅及嚴守程序正義,立法委員提案並於105年12月28日制定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並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
該局說明,本法共計23條條文,重要實施內容如下: (1)基本生活費不受課稅權利。(2)稅式支出法案應舉行公聽會。(3)財政資訊、解釋函令及行政規則公開。(4)未經合法程序取證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基礎。(5)被調查者得自行錄音錄影。(6)租稅規避原則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計利息,不另處漏稅罰。(7)納稅者已盡協力義務,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8)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9)設置稅務專業法庭及爭議一次解決。(10)課稅處分自本法施行後,經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之日起逾15年未確定者,不再核課。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加強保障納稅者權利,參照美國、日本等稅制發展較久國家設置納稅者保護官,以及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於消費時發生爭議,可尋求消費者保護官協助之規定。本法明定稅捐稽徵機關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納稅者與稅捐稽徵機關間稅捐爭議之解決、受理申訴陳情及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本法施行後,稅捐稽徵機關會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姓名及聯絡方式於網路公告,納稅者直接上網查詢即可得知相關資訊。
該局提醒,本法即將於106年底上路,請密切注意相關宣導內容,以維護自身權利,共同營造優質賦稅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