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9 23:58:15古 秀 美

勞工所領加班費,每月總時數46小時以內免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員工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的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列為薪資。而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故財政部已核釋勞工平日加班支領的加班費,每月加班總時數在46小時以內,且符合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發給之加班金額,可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至於勞工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之加班支領的加班費,未逾8小時之部分,且加班費在規定金額內支領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內,全部享有免稅優惠,但超過8小時之部分,仍應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範圍。



   舉例來說,甲因工作需要,8月份截至815日平日加班時數共計30小時,另於820日及27日二個星期日照常到公司加班每日12小時,則甲8月份全月總加班時數計算方式如下:(詳附表)



   如上表所示,甲8月份全月加班時數雖為54小時,但必須計入46小時總時數之加班時數僅為38小時(30+8=38),因尚未超過46小時,故甲8月份的加班費享有全額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