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4 00:26:53古 秀 美
信用卡也可以儲存電子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升消費者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之意願,降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成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於104年12月30日增訂第32條之1條文,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信用卡等支付工具依該條文規定已可作為電子發票載具。
該局說明,原開放使用的電子發票載具有悠遊卡、一卡通、手機條碼、自然人憑證條碼及會員卡等,信用卡納入電子發票載具後,消費者使用載具將更具便利性。截至今年9月,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全台13家分店及大潤發量販店全台22家分店已可接受信用卡為載具(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可接受台新、玉山及台中三信商銀信用卡;大潤發量販店可接受台新銀行信用卡),民眾於消費購物使用信用卡的同時,可將信用卡當作發票存摺(載具)來儲存電子發票,不但可以減少發票紙張的列印,亦可享有電子發票自動對獎及中獎主動通知的服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提高發票無紙化比率,該局已積極輔導轄內營業人導入信用卡載具,民眾於購物刷卡時,可詢問營業人是否已提供該項服務,共同為環保愛地球盡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