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莫蘭蒂颱風受創之納稅人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莫蘭蒂颱風造成南部地區重大災害,該局於風災發生當天(105年9月14日)即針對風災損害相關租稅減免措施發布新聞稿,籲請民眾清理家園之際別忘了稅捐減免的權益,今再次就因天災造成財產嚴重損失致不能如期繳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如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加以說明。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財政部104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404569950號令「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主要內容如下:
一、延期或分期標準:(如附表)
二、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兩者擇一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申請時間: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第一項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
有關因天災事變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表可至該局網站下載,路徑為該局網站首頁/熱門焦點/災損報備專區,下載相關書表,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請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國稅局申請(如委任辦理者,須另填委任書)。納稅義務人如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各分局或稽徵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