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0 00:25:05古 秀 美
民眾104年度出售股票屬應核實課稅範圍,而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證券交易所得稅。
(CITY BEING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是個人之105年度證券交易所得,可免於106年5月份併同辦理結算申報課徵所得稅,但104年度出售應核實課稅之股票,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所得額及應納證券交易所得稅,併同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稅款。
該局說明,自102年度至104年度,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有下列情形者,應按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該所得與綜合所得總額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其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
3、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即IPO股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者。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104年度出售上述應核實課稅之證券,尚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者,請於稅捐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