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0 16:07:26古 秀 美

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由買受人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

 (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
()公司股票,買受人應按成交總額千分之三稅率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的次日,填寫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
 

該局說明,私人間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買受人應在買賣交割之當日,按成交總價額千分之三稅率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的次日,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即完成代徵義務,不需要向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進一說明,買受人應正確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各欄項,實務上常見買受人填寫錯誤情形如下:漏填買賣股票證券名稱、統一編號或買賣雙方身分證資料填寫錯誤,致股票無法辦理過戶;另如將成交股數、每股成交價格及成交總價額填寫錯誤,造成短、漏代徵證券交易稅,經查獲將受罰。因此,買受人填寫繳款書時,務必審慎確認各欄項填載無誤始繳納稅款,避免事後申請更正或短漏代徵稅款的困擾
 

該局提醒買受人,應依規定代徵並如期繳納證券交易稅,如不為代徵或代徵稅額有短、漏徵情形,除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1倍至10倍罰鍰,請特別注意,以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