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復查申請期限
(CITYBEING 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款,必須特別注意要在繳納期限內繳納,否則,逾限繳納者將會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納稅義務人如不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處分而要復查者,也要注意復查申請期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罰鍰除外)者,依照稅法規定,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就滯納之稅款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則將自滯納期限(限繳日之次日起30日)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務人繳納之日止,就滯納稅款及滯納金之合計金額,依每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核算滯納利息。
該局進一步指出,若納稅義務人對逾期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不服,應於滯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而經依稅法規定加徵滯納利息者,該項加徵滯納利息之行為核屬行政處分,於滯納期間屆滿之次日生效,納稅義務人如對該項處分不服申請復查者,應於該處分生效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收到國稅局寄發的所得稅繳款通知書,繳納期間為105年3月1日起至105年3月10日止,甲君遲至105年6月1日繳納,而仍被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甲君對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不服,於是在105年6月2日提出復查申請,不過,本件滯納金復查申請期間應自滯納期滿日之次日(105年4月10日)起算30日,至105年5月9日止;滯納利息復查申請期間則應自滯納利息生效日之次日(105年4月11日)起算30日,至105年5月10日止,甲君遲至105年6月2日始提出申請,已逾申請復查法定不變期間,遭國稅局以程序不合駁回復查之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要在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以免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如因逾期繳納稅款,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不服,務必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復查申請,以免遭程序不合駁回,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