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18 00:47:49古 秀 美

因美濃地震致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申請回復原狀

(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因應2月6日美濃地震造成部分地區重大災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除主動派人會勘輔導協助受災戶申報災害損失,公告延長受災區內納稅義務人及扣繳義務人,有關所得稅(包括房地合一所得稅)、營業稅、菸酒稅、貨物稅、遺產稅及贈與稅等申報期限外,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因地震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得於遲誤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補行申請復查。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代理人,倘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1年者,即不得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