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10 22:30:37古 秀 美
營利事業要確實取得並妥善保存進貨帳證,以免受罰!
(CITY BEING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於購進貨物或勞務時,自銷售人取得原始進貨憑證(如進貨發票或電子發票收執檔),倘應取得而未取得進貨憑證,稽徵機關可依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的行為罰。
該局說明,轄內A君借用甲公司名義承攬工程,並由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A君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申領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除被補徵營業稅並裁處漏稅罰外,因其承攬工程有進貨之必要,但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又未能提供相關帳證憑據供核,乃依據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算進貨金額,並依核算金額處5%行為罰。A君雖提起行政訴訟,仍經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除可將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的進貨發票提出扣抵銷項稅額外,並可證明其進貨金額,以免遭國稅局依同業利潤標準核算進貨總額,並按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而處行為罰,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