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24 14:01:41古 秀 美
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其他親屬須符合要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之年齡限制雖已取消,惟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親屬仍須符合民法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且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並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才能列報其他親屬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姊之女兒3人,經該局查得渠等3人102年度係與渠等父母設籍於祖父戶內,未與甲君同戶設籍,且渠等3人之父親名下尚有多筆財產,該年度並有薪資及利息所得,非無扶養子女之能力,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渠等父母優先履行扶養義務,乃否准認列渠等3人免稅額255,00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已依規定檢附扶養切結書,並有協助其姊扶養之事實,不該剔除,案經該局駁回其復查之申請,並告確定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