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24 14:01:41古 秀 美

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其他親屬須符合要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之年齡限制雖已取消,惟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親屬仍須符合民法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且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並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才能列報其他親屬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姊之女兒3人,經該局查得渠等3102年度係與渠等父母設籍於祖父戶內,未與甲君同戶設籍,且渠等3人之父親名下尚有多筆財產,該年度並有薪資及利息所得,非無扶養子女之能力,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渠等父母優先履行扶養義務,乃否准認列渠等3人免稅額255,00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已依規定檢附扶養切結書,並有協助其姊扶養之事實,不該剔除,案經該局駁回其復查之申請,並告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負扶養義務之人有數人時,其履行義務之人有其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納稅義務人主張平時有給予該等親屬生活上資助,乃基於同宗之誼與雙方之感情而生,不能以此作為要求扶養之根據。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欲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符合相關規定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才可列報其免稅額,以免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