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內贈與金額超過220萬元部分,應繳納贈與稅。
(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臺南市王先生來電詢問,今年想分別替兩個兒子支付購屋的頭期款各220萬元,不知是否應繳納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依稅法規定,每人每年的贈與免稅額為220萬元,指的是贈與人每年之贈與金額可減除220萬元後再計算應納稅額,並非指受贈人收受金額每人每年得減除220萬元。以王先生為例,王先生今年分別替2個兒子支付頭期款各220萬元,則其贈與總額為440萬元,可減除之免稅額僅為220萬元,不是440萬元,因此王先生應繳納贈與稅220,000元【(4,400,000-2,200,000)Ⅹ10%】。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除屬於贈與稅第20條規定之不計入贈與總額外,一年內贈與他人之總額超過220萬元時,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受處罰。該局並表示若有相關問題,可以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