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3年7月1日起恢復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為5%
(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古秀美/台南報導)
今(103)年7月1日施行之修正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及第36條條文,將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由百分之2恢復為百分之5(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至該二業其餘銷售額及其他金融業之銷售額適用稅率仍維持現行規定。
南區國稅局提醒,配合本次條文修正,已併同修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4)」及「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籲請營業人注意,於申報103年7-8月期營業稅銷售額起,應換用新表,並依規定格式填報,以利徵納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