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20 22:56:03古 秀 美
出口相關證明文件應依循法規申請辦理,並遵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於
食品業者若要申請外銷食品(添加物)如:英文衛生證明、加工衛生證明、檢驗報告、自由銷售證明等,申辦時應先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申請,相關審核資料不齊全時,委辦單位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會要求補件,當文件符合規定時,會通知製造商當地的衛生局進行現場作業環境稽查與抽驗相關產品,再由當地衛生局回覆該署現場稽查情形。最後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審核,審核通過後核發證明書。繳交相關規費後,核發檢驗報告、衛生證明、核發加工衛生證明予申請業者。
衛生局於稽查當日已要求業者切結保管疑似可疑產品並抽驗翰平有限公司12項產品與3件原料,今日(20日)檢驗結果出爐,結果為未檢出,符合國內現行規定(如附件)。
衛生局林聖哲局長再次呼籲食品製造業者,有關相關證明文件應依循法規申請辦理,並遵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法規,衛生局也將持續配合檢調單位稽查及抽驗保障大眾食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