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10 14:07:28古 秀 美

工程損益計算方法,增加成本回收法

  

(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古秀美/台南報導)

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自102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下稱IFRSs),其中有關營利事業承包工程計算工程損益,IFRSs規範工程損益能可靠估計時,採完工百分比法,按照完工進度認列收入和費用;如果不能可靠估計,採成本回收法,也就是,已發生成本於發生當期認列為費用,收入則在已發生成本可回收範圍內認列,不能認列超過發生成本的利潤。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營所查準)24條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計算工程損益,工期在1年以上者,應採完工比例法;但有一、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二、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三、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等3種情形之一,致工程損益無法估計者,得採全部完工法。財政部於10349日修正發布營所查準第24條配合國際會計準則第11號「建造合約」規定,增修工程損益無法估計者可依IFRSs規定採成本回收法,在已發生工程成本之可回收範圍內認列收入,計算工程損益之規定,並於辦理10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適用。

南區國稅局特別將工程損益計算方法整理如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報稅時,以財務報表帳載數,配合稅法規定在申報書上作帳外調整。102年度首次採用IFRSs的上市櫃及興櫃公司,工程損益無法估計之財務會計處理改採成本回收法,但屬1011231日以前已開工尚未完工之工程,稅務申報時應依營所查準第24條規定依原方法處理,即採全部完工法,其因而產生財稅差異,相關工程收入及成本須作帳外調整。

該局最後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營所查準修正相關規定,若發現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有誤,應儘速辦理更正申報,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