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塔佔用民地 立委黃偉哲籲台電!速加處理,莫有老大心態
立委黃偉哲接受民眾陳情,位於台南市山上區山上工業區的立峰井企業有限公司廠區內有一座高壓電塔,因台電在多年前向前地主租地設置電塔,其間土地所有權更動,現在工廠為因應發展需求,欲擴展營運空間希望電塔遷移,台電方面卻在未與地主取得電塔用地租賃的共識的情形下拒絕搬遷。
地主指出,台電所設置之電塔,乃是前地主租賃給台電使用。之後,土地所有權更動,新地主計畫擴大工廠空間,位在廠區的電塔於是成了障礙物,使得廠方深受其苦,一方面無法使得廠區土地完整發展,一方面還需替電塔繳交土地稅賦,而公司方面為了整體發展與廠區完整,主動提供廠區另一塊土地供台電遷移電塔使用,但台電卻不願分擔移電的費用,使得公司感到忿忿不平,也對於台電吃人夠夠的老大心態深為不滿,只好求助立委黃偉哲監督公部門的怠惰不作為。
對此,立委黃偉哲表示,經其服務團隊研究,以民法租賃關係究之,按民法425條第1項「租賃關係推定」精神,電塔所在地面的租賃關係,不因土地所有權更動而消滅,台電與新地主間仍是租賃關係,台電並不能主張電塔的地面所有權;同時,按同條第2項精神,超過5年未公證,則兩者間不成立租賃關係。所以,電塔用地已變成民法所謂之「無權佔有」,按767條「所有物返還」,台電自應儘速遷移電塔,將土地返還所有權人。
立委黃偉哲另外還強調,台電作為公家部門,執行輸電任務是其本分,然如今民間廠家提出陳情,合法主張其地上權,公部門自當積極與合法所有權人協調遷移電塔的可行方案,台電若持續消極怠惰態度、不加研擬遷移方案,就公部門職責而言誠屬有失,希望台電對於過去的消極所造成的民眾權益損失能加快反應速度,儘快擬定解決方案與民協調,莫再遭譏為「老大衙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