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0 21:59:29古 秀 美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發布~輔導本市10處夜市申請許可設立
(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為輔導本市新市區新市夜市、歸仁區民族北街夜市、歸仁區復興路夜市、玉井區玉井夜市、麻豆區麻豆夜市、鹽水區鹽水夜市、柳營區柳營夜市、學甲區學甲夜市、北區花園夜市、北區小北成功夜市等10處夜市申請許可設立,臺南市政府於103年2月17日公告上述夜市地點為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適用施行地點,這些夜市可自適用該自治條例之日起三年內,向市府申請辦理許可設立事宜。
市府經濟發展局表示,本市夜市預計納入第一階段地點公告夜市共計30處,近期由區公所自行或協同該局辦理說明會,並與攤商溝通協調後,先予公告10處夜市地點,日後將由區公所秉持在地專業角度詳細評估後,再辦理其他夜市地點之公告。
經濟發展局進一步表示,取得許可大致分為四個階段,包括公告地點、攤商送件及相關局處審核、里辦公處公告30日以上、許可設立等階段,詳細規範可逕至臺南市市場處網站(http://www.tainan.gov.tw/tainan/department.asp?nsub=CQ0000)下載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參閱。
該局強調,依據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於自治條例施行前已營業之集合攤販,應自適用本自治條例之日起三年內向市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或未經許可者,處負責人或代表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因此,若經市府公告的夜市,請儘速至臺南市市場處網站
下載申請文件,填妥後直接以掛號郵寄到臺南市市場處(臺南市仁德區正義一街39號4樓),辦理後續相關審核事宜,以免屆時受罰。